曝光!绵竹一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罚15000元,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再敲警钟
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:当地一家超市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,被依法处以15000元罚款。该案不仅暴露出个别商家在食品流通环节的管理漏洞,也为食品添加剂销售及日常食品安全监管敲响了警钟。
事件回顾:过期食品现身货架
据执法人员介绍,在例行检查中,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了多批次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。这些食品涵盖零食、调味品等品类,部分产品甚至已临近或超出保质期数月,但仍未被下架处理。经调查核实,该超市未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制度,导致过期食品仍处于可销售状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监管部门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食品添加剂销售为何被特别提及?
值得注意的是,此次通报中特别关联了“食品添加剂销售”一词。这并非偶然——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销售和使用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。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,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,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日期或批号、保质期、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,并保存相关凭证。严禁销售无标签、标签不符合规定、超过保质期或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。
绵竹这起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例,虽然直接涉及的是普通过期食品,但暴露出的“索证索票缺失”“定期检查不到位”等问题,恰恰是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中最易发生的违规行为。试想,如果同一超市在销售食品添加剂时同样忽视查验与过期检查,后果可能更为严重——因为食品添加剂一旦被误用或超量添加,可能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更大风险。
法规链接与责任解读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,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,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。本案中15000元的罚款于法有据,也彰显了执法部门“四个最严”的监管导向。
国家对食品添加剂销售实行许可制度。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,且许可范围应包含“食品添加剂销售”。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销售的,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等处罚。
行业警示与消费提醒
这起案件给所有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:无论是普通食品还是食品添加剂,都必须坚守安全底线,严把进货关、储存关、销售关。尤其是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和使用者,更应严格遵守专柜存放、专人管理、专用台账等制度,杜绝过期、变质或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。
对于消费者而言,在购买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时,应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,选择正规渠道。如发现销售过期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,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。
15000元罚款虽不是巨额数字,但其警示意义远超罚款本身。它提醒每一位食品从业者:食品安全无小事,食品添加剂销售更需紧绷安全弦。只有政府监管、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形成合力,才能守护好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绵竹这起案例,值得每位商家对照自查,举一反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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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9 10:07:48